《土的分類標準》GBJ145-90
資料介紹
主編部門: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
批準部門: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施行日期:1991年8月1日
關于發布國家標準《土的分類標準》的通知
。90)建標字第691號
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〔1987〕2390號文的要求,由原水利電力部會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共同編制的《土的分類標準》,已經有關部門會審,F批準《土的分類標準》GBJ145-90為國家標準,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。
本標準由水利部負責管理,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北京研究生部負責。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。
本標準是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〔1987〕2390號文的要求,由水利部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北京研究生部負責主編,并會同建設部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等9個單位共同編制而成。
在本標準編制過程中,標準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,認真總結了我國土分類的實踐經驗,參考了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,針對主要技術問題開展了科學研究與試驗驗證工作,并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。最后,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。
鑒于本標準系初次編制,執行過程中,希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,認真總結經驗,注意積累資料,如發現需要修改和充實之處,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水利部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北京研究生部(北京紫竹院,郵政編碼100044),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。
第1.0.1條 為了統一工程用土的鑒別、定名和描述,便于對土的性狀作定性評價,特制訂本標準。
第1.0.2條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工程用土;不適用于混凝土所用砂、石料和有機土。
注:工程用土指工程勘察、建筑物地基、堤壩填料和地基處理等所涉及的土類、有機土指土料中大部分成分為有機物質的土。
第1.0.3條 本標準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類標準。各行業的工程部門可根據各自的專門需要,編制專門分類標準。
第1.0.4條 土的各項分類試驗,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《土工試驗方法標準》的規定。
一、土顆粒組成及其特征;
二、土的塑性指標:液限(ωL)、塑限(Wp)和塑性指數(Ip);
三、土中有機質存在情況。
第2.0.2條 土的粒組應根據表2.0.2規定的土顆粒粒徑范圍劃分。
粒組劃分 表2.0.2
一、不均勻系數,應按下式計算:
d10——在土的粒徑分布曲線上的某粒徑,小于該粒徑的土粒質量為總土粒質量的10。
二、曲率系數,應按下式計算:
第2.0.4條 細粒土應根據塑性圖分類。塑性圖的橫坐標為土的液限(ωL),縱坐標為塑性指數(Ip)。本標準規定有兩種塑性圖,可根據下列所采用的液限標準進行選用:
一、當取質量為寫76g、錐角為30°的液限儀錐尖入土深度為17mm對應的含水量為液限時,應按塑性圖2.0.4-1分類。
當不能判別時,可采用下列方法:將試樣放入100~110℃的烘箱中烘烤,當烘烤后試樣的液限小于烘烤前試樣液限的3/4時,試樣為有機質土。
第2.0.6條 工程用土分為一般土和特殊土兩大類。
一、一般土按其不同粒組的相對含量可劃分為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、粗粒土、細粒土,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、粗粒土按粒組、級配、所含細粒的塑性高低可劃分為16種土類;細粒土按塑性圖、所含粗粒類別以及有機質多寡可劃分為16種土類。
二、本標準所稱的特殊土包括黃土、膨脹土和紅粘土,可按其塑性指標在塑性圖上的位置初步判別。
第2.0.7條 土類代號由基本代號組合構成;敬柤捌浜x應符合本標準附錄一的規定。
第2.0.8條 表示土類的代號按下列規定構成:
一、一個代號即表示土的名稱。
二、由兩個基本代號構成時,第一個基本代號表示土的主成分,第二個基本代號表示副成分,或土的級配,或土的液限。
三、由三個基本代號構成時,第一個基本代號表示土的主成分,第二個基本代號表示液限,第三個基本代號表示土中微含的成分。
一、試樣中巨粒組質量多于總質量的50的土稱巨粒土;
二、試樣中巨粒組質量為總質量的15~50的土稱巨;旌贤;
三、試樣中巨粒組質量少于總質量的15的土,可扣除巨粒,按粗粒土或細粒土的相應規定分類定名。
注:當散布在土內的巨粒,其體積對土的總體性狀有影響時,可不扣除巨粒,按粗粒土或細粒土的相應規定分類定名,并應予以注明。
第3.0.2條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分類定名,應符合表3.0.2的規定。
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的分類 表3.0.2
第3.0.4條 粗粒土應按下列規定劃分:
一、試樣中礫粒組質量多于總壓量的50%的土稱礫類土;
二、試樣中礫粒組質量少于或等于總質量的50%的土稱砂類土。
第3.0.5條 礫類土應根據其中的細粒含量及類別、粗粒組的級配,按表3.0.5分類。
礫類土的分類 表3.0.5
第3.0.6條 砂類土應根據其中的細粒含量及類別、粗粒組的級配,按表3.0.6分類。
砂類土的分類 表3.0.6
第3.0.8條 細粒土應按下列規定劃分:
一、試樣中粗粒組質量少于總質量的25%的土稱細粒土。
二、試樣中粗粒組質量為總質量的25%~50%的土稱含粗粒的細粒土。
三、試樣中含部分有機質的土稱有機質土。
第3.0.9條 當采用圖2.0.4-1所示的塑性圖確定細粒土的類別時,應按表3.0.9分類。
一、粗粒中礫粒占優勢,稱含礫細粒土,應在細粒土代號后綴以代號G,如CHG、CLG、MHG、MLG等;
二、粗粒中砂粒占優勢,稱含砂細粒土,應在細粒土代號后綴以代號S,臺CHS、CLS、MHS、MLS等。
第3.0.12條 有機質土可按表3.0.9或3.0.10劃分,在各相應土類代號之后應綴以代號O,如CHO、CLO、MHO、MLO等。
第3.0.13條 當取液限儀錐尖入土深度為17mm對應的含水量為液限確定特殊土的類別時,應按表3.0.13對黃土、膨脹土和紅粘土作初步判別(圖3.0.13)。
黃土、膨脹土和紅粘土的判別 表3.0.14
第4.1.1條 土的簡易鑒別方法適用于本標準第2.0.6條中的各類土,其中特殊土的分類定名還應該遵照本標準第3.0.15條的規定。
第4.1.2條 本方法用目測法代替篩分析法,以確定土顆粒組成及其特征;用干強度、手捻、搓條、韌性和搖震反應等定性方法,代替用儀器測定土的塑性。
第4.1.3條 土中有機質應按本標準第2.0.5條的規定鑒別。
第4.1.4條 確定土粒粒組含量時可將研散的風干試樣攤成一薄層,憑目測估計土中巨、粗、細粒組所占的比例。再按第三章中的有關規定確定其為巨粒土、粗粒土(礫類土或砂類土)或細粒土。
第4.1.5條 干強度試驗時應將一小塊土捏成土團,風干后用手指捏碎、掰斷及捻碎。根據用力的大小區分為:
一、很難或用力才能捏碎或掰斷者為干強度高;
二、稍用力即可捏碎或掰斷者為干強度中等;
三、易于捏碎和捻成粉末者為干強度低。
注:當土中含碳酸鹽、氧化鐵等成分時會使土的干強度增大,其干強度宜再用濕土作手捻試驗,予以校核。
第4.1.6條 手捻試驗時應將稍濕或硬塑的小土塊在手中揉捏,然后用拇指和食指將土捻成片狀,根據手感和土片光滑度可區分為:
一、手感滑膩,無砂,捻面光滑者為塑性高;
二、稍有滑膩感,有砂粒,捻面稍有光澤者為塑性中等;
三、稍有粘性,砂感強,捻面粗糙者為塑性低。
第4.1.7條 搓條試驗時應將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濕土塊在手中揉捏均勻,再在手掌上搓成土條,根據土條不斷裂而能達到的最小直徑可區分為:
一、能搓成直徑小于1mm土條者為塑性高;
二、能搓成直徑為1~3mm土條而不斷者為塑性中等;
三、搓成直徑大于3mm的上條即斷裂者為塑性低。
第4.1.8條 韌性試驗時應將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土塊在手中揉捏均勻,然后在手掌中搓成直徑為3mm的土條,再揉成土團,根據再次搓條的可能性,可區分為:
一、能揉成土團,再搓成條,捏而不碎者為韌性高;
二、可再揉成團,捏而不易碎者為韌性中等;
三、勉強或不能再揉成團,稍捏或不捏即碎者,為韌性低。
第4.1.9條 搖震反應試驗時應將軟塑至流動的小土塊捏成土球,放在手掌上反復搖晃,并以另一手掌振擊此手掌,土中自由水將滲出,球面呈現光澤;用二手指捏土球,放松后水又被吸入,光澤消失。根據上述滲水和吸水反應快慢,可區分為:
一、立即滲水及吸水者為反應快;
二、滲水及吸水中等者為反應中等;
三、滲水吸水慢及不滲不吸者為反應慢或無反應。
第二節 鑒別分類
第4.2.1條 巨粒土和粗粒土可根據本標準第4.1.4條的目估結果,按表3.0.2、表3.0.5及表3.0.6的規定進行分類定名。
第4.2.2條 細粒土可根據本標準第4.1.3條和第4.1.5條至第4.1.9條的試驗結果,按表4.2.2進行分類定名。
細粒土的簡易分類 表4.2.2
第三節 土狀態描述
第4.3.1條 在現場采樣和試驗室開啟試樣時,應按下列內容描述土的狀態:
一、粗粒土:通俗名稱及當地名稱;土顆粒的最大粒徑;巨粒、礫粒、砂粒組的含量百分數;土顆粒形狀(圓、次圓、棱角或次棱角);土顆粒的礦物成分;土顏色和有機質;細粒土成分(粘土或粉土);土的代號和名稱。
二、細粒土:通俗名稱及當地名稱;土顆粒的最大粒徑;巨粒、礫粒、砂粒組的含量百分數;潮濕時土的顏色及有機質;土的濕度(干、濕、很濕或飽和);土的狀態(流動、軟塑、可塑或硬塑);土的塑性(高、中或低);土的代號和名稱。
第4.3.2條 土的狀態應根據土的不同用途按下列各項分別描述:
一、當用作填料時:不同土類的分布層次及范圍。
二、當用作地基時:土的分布層次及范圍、結構性、密實度和稠度。
附錄一 基本代號
漂石(塊石) B
卵石(碎石) Cb
礫 G
砂 S
粉土 M
粘土 C
細粒土(C和M合稱) F
混合土(粗、細粒土合稱) Sl
有機質土 O
黃土 Y
膨脹土 E
紅粘土 R
級配良好 W
級配不良 P
高液限 H
低液限 L
附錄二 本標準用詞說明
一、執行本標準條文時,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,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:
1、表示很嚴格,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:
正面詞采用“必須”;
反面詞采用“嚴禁”。
2、表示嚴格,在通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:
正面詞采用“應”;
反面詞采用“不應”或“不得”。
3、表示允許稍有選擇,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詞:
正面詞采用“宜”或“可”;
反面詞采用“不宜”。
二、條文中必須按指定的標準、規范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的,寫法為“應按……執行”或“應符合……要求或規定”。
附加說明
本標準主編單位、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
主編單位: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北京研究生部
參加單位: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
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院
鐵道部鐵道科學研究院
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
北京市勘察院
南京大學
長春地質學院
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
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
主要起草人:王正宏、
、卞富宗、蘇貽冰、李生林、羅梅云、唐大雄、饒鴻雁、陶秀珍、韓玉明、熊興邦
批準部門: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施行日期:1991年8月1日
關于發布國家標準《土的分類標準》的通知
。90)建標字第691號
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〔1987〕2390號文的要求,由原水利電力部會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共同編制的《土的分類標準》,已經有關部門會審,F批準《土的分類標準》GBJ145-90為國家標準,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。
本標準由水利部負責管理,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北京研究生部負責。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。
建設部
1990年12月30日
編制說明本標準是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〔1987〕2390號文的要求,由水利部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北京研究生部負責主編,并會同建設部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等9個單位共同編制而成。
在本標準編制過程中,標準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,認真總結了我國土分類的實踐經驗,參考了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,針對主要技術問題開展了科學研究與試驗驗證工作,并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。最后,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。
鑒于本標準系初次編制,執行過程中,希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,認真總結經驗,注意積累資料,如發現需要修改和充實之處,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水利部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北京研究生部(北京紫竹院,郵政編碼100044),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
1990年10月
第一章 總則第1.0.1條 為了統一工程用土的鑒別、定名和描述,便于對土的性狀作定性評價,特制訂本標準。
第1.0.2條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工程用土;不適用于混凝土所用砂、石料和有機土。
注:工程用土指工程勘察、建筑物地基、堤壩填料和地基處理等所涉及的土類、有機土指土料中大部分成分為有機物質的土。
第1.0.3條 本標準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類標準。各行業的工程部門可根據各自的專門需要,編制專門分類標準。
第1.0.4條 土的各項分類試驗,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《土工試驗方法標準》的規定。
第二章 一般規定
第2.0.1條 工程用土的類別應根據下列土的指標確定:一、土顆粒組成及其特征;
二、土的塑性指標:液限(ωL)、塑限(Wp)和塑性指數(Ip);
三、土中有機質存在情況。
第2.0.2條 土的粒組應根據表2.0.2規定的土顆粒粒徑范圍劃分。
粒組劃分 表2.0.2
一、不均勻系數,應按下式計算:
d10——在土的粒徑分布曲線上的某粒徑,小于該粒徑的土粒質量為總土粒質量的10。
二、曲率系數,應按下式計算:
第2.0.4條 細粒土應根據塑性圖分類。塑性圖的橫坐標為土的液限(ωL),縱坐標為塑性指數(Ip)。本標準規定有兩種塑性圖,可根據下列所采用的液限標準進行選用:
一、當取質量為寫76g、錐角為30°的液限儀錐尖入土深度為17mm對應的含水量為液限時,應按塑性圖2.0.4-1分類。
當不能判別時,可采用下列方法:將試樣放入100~110℃的烘箱中烘烤,當烘烤后試樣的液限小于烘烤前試樣液限的3/4時,試樣為有機質土。
第2.0.6條 工程用土分為一般土和特殊土兩大類。
一、一般土按其不同粒組的相對含量可劃分為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、粗粒土、細粒土,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、粗粒土按粒組、級配、所含細粒的塑性高低可劃分為16種土類;細粒土按塑性圖、所含粗粒類別以及有機質多寡可劃分為16種土類。
二、本標準所稱的特殊土包括黃土、膨脹土和紅粘土,可按其塑性指標在塑性圖上的位置初步判別。
第2.0.7條 土類代號由基本代號組合構成;敬柤捌浜x應符合本標準附錄一的規定。
第2.0.8條 表示土類的代號按下列規定構成:
一、一個代號即表示土的名稱。
二、由兩個基本代號構成時,第一個基本代號表示土的主成分,第二個基本代號表示副成分,或土的級配,或土的液限。
三、由三個基本代號構成時,第一個基本代號表示土的主成分,第二個基本代號表示液限,第三個基本代號表示土中微含的成分。
第三章 土的分類
第3.0.1條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應按下列規定劃分:一、試樣中巨粒組質量多于總質量的50的土稱巨粒土;
二、試樣中巨粒組質量為總質量的15~50的土稱巨;旌贤;
三、試樣中巨粒組質量少于總質量的15的土,可扣除巨粒,按粗粒土或細粒土的相應規定分類定名。
注:當散布在土內的巨粒,其體積對土的總體性狀有影響時,可不扣除巨粒,按粗粒土或細粒土的相應規定分類定名,并應予以注明。
第3.0.2條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分類定名,應符合表3.0.2的規定。
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的分類 表3.0.2
第3.0.4條 粗粒土應按下列規定劃分:
一、試樣中礫粒組質量多于總壓量的50%的土稱礫類土;
二、試樣中礫粒組質量少于或等于總質量的50%的土稱砂類土。
第3.0.5條 礫類土應根據其中的細粒含量及類別、粗粒組的級配,按表3.0.5分類。
礫類土的分類 表3.0.5
第3.0.6條 砂類土應根據其中的細粒含量及類別、粗粒組的級配,按表3.0.6分類。
砂類土的分類 表3.0.6
第3.0.8條 細粒土應按下列規定劃分:
一、試樣中粗粒組質量少于總質量的25%的土稱細粒土。
二、試樣中粗粒組質量為總質量的25%~50%的土稱含粗粒的細粒土。
三、試樣中含部分有機質的土稱有機質土。
第3.0.9條 當采用圖2.0.4-1所示的塑性圖確定細粒土的類別時,應按表3.0.9分類。
細粒土的分類 表3.0.9
細粒土的分類 表3.0.10
一、粗粒中礫粒占優勢,稱含礫細粒土,應在細粒土代號后綴以代號G,如CHG、CLG、MHG、MLG等;
二、粗粒中砂粒占優勢,稱含砂細粒土,應在細粒土代號后綴以代號S,臺CHS、CLS、MHS、MLS等。
第3.0.12條 有機質土可按表3.0.9或3.0.10劃分,在各相應土類代號之后應綴以代號O,如CHO、CLO、MHO、MLO等。
第3.0.13條 當取液限儀錐尖入土深度為17mm對應的含水量為液限確定特殊土的類別時,應按表3.0.13對黃土、膨脹土和紅粘土作初步判別(圖3.0.13)。
黃土、膨脹土和紅粘土的判別 表3.0.14
第四章 土的簡易鑒別、分類和描述
第一節 簡易鑒別方法第4.1.1條 土的簡易鑒別方法適用于本標準第2.0.6條中的各類土,其中特殊土的分類定名還應該遵照本標準第3.0.15條的規定。
第4.1.2條 本方法用目測法代替篩分析法,以確定土顆粒組成及其特征;用干強度、手捻、搓條、韌性和搖震反應等定性方法,代替用儀器測定土的塑性。
第4.1.3條 土中有機質應按本標準第2.0.5條的規定鑒別。
第4.1.4條 確定土粒粒組含量時可將研散的風干試樣攤成一薄層,憑目測估計土中巨、粗、細粒組所占的比例。再按第三章中的有關規定確定其為巨粒土、粗粒土(礫類土或砂類土)或細粒土。
第4.1.5條 干強度試驗時應將一小塊土捏成土團,風干后用手指捏碎、掰斷及捻碎。根據用力的大小區分為:
一、很難或用力才能捏碎或掰斷者為干強度高;
二、稍用力即可捏碎或掰斷者為干強度中等;
三、易于捏碎和捻成粉末者為干強度低。
注:當土中含碳酸鹽、氧化鐵等成分時會使土的干強度增大,其干強度宜再用濕土作手捻試驗,予以校核。
第4.1.6條 手捻試驗時應將稍濕或硬塑的小土塊在手中揉捏,然后用拇指和食指將土捻成片狀,根據手感和土片光滑度可區分為:
一、手感滑膩,無砂,捻面光滑者為塑性高;
二、稍有滑膩感,有砂粒,捻面稍有光澤者為塑性中等;
三、稍有粘性,砂感強,捻面粗糙者為塑性低。
第4.1.7條 搓條試驗時應將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濕土塊在手中揉捏均勻,再在手掌上搓成土條,根據土條不斷裂而能達到的最小直徑可區分為:
一、能搓成直徑小于1mm土條者為塑性高;
二、能搓成直徑為1~3mm土條而不斷者為塑性中等;
三、搓成直徑大于3mm的上條即斷裂者為塑性低。
第4.1.8條 韌性試驗時應將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土塊在手中揉捏均勻,然后在手掌中搓成直徑為3mm的土條,再揉成土團,根據再次搓條的可能性,可區分為:
一、能揉成土團,再搓成條,捏而不碎者為韌性高;
二、可再揉成團,捏而不易碎者為韌性中等;
三、勉強或不能再揉成團,稍捏或不捏即碎者,為韌性低。
第4.1.9條 搖震反應試驗時應將軟塑至流動的小土塊捏成土球,放在手掌上反復搖晃,并以另一手掌振擊此手掌,土中自由水將滲出,球面呈現光澤;用二手指捏土球,放松后水又被吸入,光澤消失。根據上述滲水和吸水反應快慢,可區分為:
一、立即滲水及吸水者為反應快;
二、滲水及吸水中等者為反應中等;
三、滲水吸水慢及不滲不吸者為反應慢或無反應。
第二節 鑒別分類
第4.2.1條 巨粒土和粗粒土可根據本標準第4.1.4條的目估結果,按表3.0.2、表3.0.5及表3.0.6的規定進行分類定名。
第4.2.2條 細粒土可根據本標準第4.1.3條和第4.1.5條至第4.1.9條的試驗結果,按表4.2.2進行分類定名。
細粒土的簡易分類 表4.2.2
第三節 土狀態描述
第4.3.1條 在現場采樣和試驗室開啟試樣時,應按下列內容描述土的狀態:
一、粗粒土:通俗名稱及當地名稱;土顆粒的最大粒徑;巨粒、礫粒、砂粒組的含量百分數;土顆粒形狀(圓、次圓、棱角或次棱角);土顆粒的礦物成分;土顏色和有機質;細粒土成分(粘土或粉土);土的代號和名稱。
二、細粒土:通俗名稱及當地名稱;土顆粒的最大粒徑;巨粒、礫粒、砂粒組的含量百分數;潮濕時土的顏色及有機質;土的濕度(干、濕、很濕或飽和);土的狀態(流動、軟塑、可塑或硬塑);土的塑性(高、中或低);土的代號和名稱。
第4.3.2條 土的狀態應根據土的不同用途按下列各項分別描述:
一、當用作填料時:不同土類的分布層次及范圍。
二、當用作地基時:土的分布層次及范圍、結構性、密實度和稠度。
附錄一 基本代號
漂石(塊石) B
卵石(碎石) Cb
礫 G
砂 S
粉土 M
粘土 C
細粒土(C和M合稱) F
混合土(粗、細粒土合稱) Sl
有機質土 O
黃土 Y
膨脹土 E
紅粘土 R
級配良好 W
級配不良 P
高液限 H
低液限 L
附錄二 本標準用詞說明
一、執行本標準條文時,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,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:
1、表示很嚴格,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:
正面詞采用“必須”;
反面詞采用“嚴禁”。
2、表示嚴格,在通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:
正面詞采用“應”;
反面詞采用“不應”或“不得”。
3、表示允許稍有選擇,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詞:
正面詞采用“宜”或“可”;
反面詞采用“不宜”。
二、條文中必須按指定的標準、規范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的,寫法為“應按……執行”或“應符合……要求或規定”。
附加說明
本標準主編單位、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
主編單位: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北京研究生部
參加單位: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
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院
鐵道部鐵道科學研究院
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
北京市勘察院
南京大學
長春地質學院
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
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
主要起草人:王正宏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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